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
在行政诉讼中,确定被告的方法遵循以下规则:
1. 直接提起诉讼 :
如果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2. 经过复议的案件 :
如果案件经过复议,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。
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,复议机关是被告。
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,原告起诉原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;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,复议机关是被告。
3. 其他情况 :
由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,该组织是被告。
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,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、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,该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行政机关被撤销的,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以上规则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在确定被告时,应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,或在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,以享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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